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法律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促进防雷装置检测市场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 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 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气发〔2024〕29 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备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 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及对取得雷电防护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防雷装置资质认定实行集中受理制,每年5 月、11 月为集中受理时间.第五条 本市防雷装置资质认定实行网上预受理。申请单位可通过“上海市气象局行政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资质申请相关电子材料.预受理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交正式申请材料。第二章 资质申请第六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一)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由省级气象学会颁发、有效期内的《防雷检测资格证》,并符合上海市气象学会防雷专业人员资格有关规定;(二)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与施工、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第七条 满足相应条件,申请防雷装置检测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附表1);(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取得《防雷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