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法律规范(2010 年 7 月 2 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第四章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法律规范专利代理执业行为,保障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依法执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坚持诚信的原则,遵守行业法律规范,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形象。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为专利制度的完善和进展服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服务。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并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管理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第八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技术、商业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信息,不得以泄露、剽窃或利用这些秘密和信息的方式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注重职业道德修养,诚信履约,勤勉自律,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行业声誉。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学习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自觉培育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应当同业互敬,互勉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积极关注、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经济进展和自主创新做出贡献。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纪律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专利代理部门规章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法律规范,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纪律.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应当承办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或以其他形式私自开展代理业务,也不得允许他人借用本人的名义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