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 ABC 基金会(以下简称“A 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 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 A 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 A 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 A 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 A 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1. 专项基金设立方案;2. 专项基金章程(拟);3. 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 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 A 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第七条A 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2.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3. 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4. 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5. 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6. 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7. 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 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 A 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管委会由 A 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发起人或其委派人员作为该专项基金管委会组成成员,是专项基金事务的核心决策人之一。第十二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的组成人员须经 ABC 基金会审核同意方可任职, 并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其发放聘书。第十三条凡认同 A 基金会章程,热心公益事业,并能够积极参加专项基金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