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监市场〔2024〕167 号关于印发《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东北、吉林、黑龙江公司,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公司、大唐吉林、黑龙江公司,大唐国际辽宁公司,华电黑龙江、华电辽宁公司,国电东北、内蒙古能源公司,中电投东北、蒙东能源公司,华润辽宁代表处,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4〕42 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24〕43 号)要求,东北电监局组织编写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东北区域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意见后,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现开始试行.现将两个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进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4〕42 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五条 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七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