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监市场〔2024〕167 号关于印发《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东北、吉林、黑龙江公司,华能呼伦贝尔能源公司、大唐吉林、黑龙江公司,大唐国际辽宁公司,华电黑龙江、华电辽宁公司,国电东北、内蒙古能源公司,中电投东北、蒙东能源公司,华润辽宁代表处,各有关发电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4〕42 号)和《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24〕43 号)要求,东北电监局组织编写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东北区域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的意见后,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现开始试行
现将两个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进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24〕42 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