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验收认定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自动化智能化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府办〔2024〕158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自动化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通过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智能化改造项目,是指在实施自动化改造基础上,以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产品优等率为主要方向,通过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实现工艺与产销流程优化、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认定是指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和机构现场对项目是否属于自动化或智能化改造项目进行认定,对项目是否完成并达到预期的效果,对设备及技术投入进行核定,并出具意见的过程.第四条 项目验收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认定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验收认定的依据包括项目资金申报资料以及企业实施自动化、智能化改造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等。 第六条 验收认定的重点审核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即是否有设备及技术投入,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完成项目申请资料所列明的投资方案; (二)项目设备改造情况,即投入的设备是否能达到国内行业平均水平之上,是否达到固化工艺效果,是否实现人工无法完成或替代劳动强度过大、安全风险大的制造环节等; (三)项目“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情况,即通过设备或技术改造具体的工艺点是否能够实现减员、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提高生产效益的效果,其效果是否与企业填报相符。 第七条 认定智能化改造项目,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审核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必要条件1.具备智能制造规划和路线图企业建立了清楚的智能制造战略和目标,在总体规划框架下逐步实现制造智能化,并有可执行的详细路线图.2.生产自动化(需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项目应用智能装备(具备智能化管理条件,能够通过计算机辅助编程方式管理现场的设备,该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