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完善开发项目基础公用设施配套,提高配套工程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24〕11 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绿化建设及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的整体性和全面性验收备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城市规划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
第四条 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所开发的开发项目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和设施交付使用
第五条 市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验收
1、负责开发项目内单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负责开发项目内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的检查核验
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落实住宅产业化证明
3、负责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