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讨论、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制造性工作,给以鼓舞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24 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