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和享有的相关法律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近年来大量出现,《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转让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无明确规定.因此,须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具体为:一、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有别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绝对独立的企业财产,不具有绝对的法律人格。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申报出资。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就将个人独资企业与《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从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法上区别开来.申办个体工商户法律上没有要求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申报出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不具有任何财产,因而不具有法律人格,承担债务时仍由业主直接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一种经营实体,它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二、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转让,企业与受让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企业形式虽未变,但投资主体变了,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归原投资人,受让人给付对价取得该企业,他既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此种观点在法理上难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打规定的法定清算和自愿清算不包括企业被转让和被继承,即企业被转让或被继承后仍具有相对法律人格,不需要进行清算。根据法人企业承担债务的基本原理,企业债务是跟随企业财产的。法律要求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投资人必须申报出资,给予个人独资企业亦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该财产不灭失,企业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消亡,企业始终要为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受让人因接受转让,成为个人独资企业实际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有效资产已为受让人控制,理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处的投资人显然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投资人.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就承担债务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