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法律规范(2024 年 3 月 20 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24 年 12 月 27 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是律师法律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法律规范中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法律规范中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法律规范执行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法律规范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 律师协会提倡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