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的深化进展,一方面为企业的生存和进展提供了越来越宽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
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讨论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不畅,出现临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
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
虽然按我国的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
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劲,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
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
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没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规范,因此,制定发布债务重组准则,法律规范债务重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显得十分迫切
1995 年财政部决定立项制定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于 1997 年 12 月完成征求意见稿
经过充分的调查讨论和多次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在 1998 年 6 月制定完成并对外公布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分为引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
其中引言部分提出了准则法律规范的范围以及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的主要问题,即如何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
正文部分包括定义、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披露五个段落
附则说明了准则的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
二、比较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中对应《财务会计原则公告第 15 号—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困难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和《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 114 号—债权人对贷款减的会计处理》(下称第 15 号公告和第 114 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