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安装业务税务筹划探讨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可综合表述为以下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目前国内中央空调行业的销售政策均为售后包安装,销售价格里已包含安装费用,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销售货物并负责安装、调试取得的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全额计征增值税。相对于一般家用空调,中央空调的安装收入占销售价格的比例较大,如能改变纳税处理方式,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将安装收入部分单独纳税,可以有效规避税收风险,切实增加经济效益。主要涉及税种及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17%;营业税:建筑安装业务,税率 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7%,教育费附加 3%,合计 10%;企业所得税:税率 25%。一、空调生产企业的安装业务税务筹划目前中央空调生产企业的销售方式主要包括:1。空调生产企业在各地成立办事处,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安装;2。空调生产企业在各地成立销售公司或授权当地代理商,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安装;3。空调生产企业在各地成立办事处负责销售,授权当地代理商负责安装。筹划方案一:将混合销售行为统一缴纳增值税转化为“兼营”销售行为,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筹划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筹划要点:空调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空调安装项目,销售业务与安装业务分离,成为企业相对独立的经营行为。但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企业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销售合同单独注明工程安装价款.由企业销售并负责安装的中央空调,向客户同时提供销售发票和建安发票,销售收入根据销售发票缴纳增值税,安装收入根据建安发票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示例 1:A 空调生产企业年产 10 万套中央空调,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