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进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进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进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进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41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进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进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进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进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进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法律规范透明”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进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进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进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进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