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培训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培训机构对务农农民开展科技培训而给予的补助资金。 科技培训内容包括农业技术、经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有用技术和相关知识. 第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 第四条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由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培训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检查及验收等。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对务农农民提供科技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农业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和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培训机构须按有关要求经公开招标确定。 第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误餐费、住宿费、交通费,以及培训机构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购买培训证书等方面的支出.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等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工作经费。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各省特色农业进展要求,结合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联合下达各省项目实施县、示范村的数量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控制规模。各省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项目实施县数、示范村数和补助资金控制规模,选择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县和示范村,并联合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工作基础、项目县和示范村选择的原则、项目实施方案、资金概算、补助内容、组织方式、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培训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九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并报当地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培训台账应写明每次办班时间、培训内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