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本段 财企[2024]72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讨论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编辑本段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进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24]36 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 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法律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实行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舞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不超过年担保额的 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根据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 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舞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舞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别情况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