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受益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湖泊、水库、闸涵、泵站、灌区、渡槽、隧洞、沟渠、机电井、小口井、塘坝、农村饮水安全、水利部门修建的桥梁等各类中小型防洪、除涝、兴利水利工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政府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中小型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门队伍管护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型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五条 (明确所有权) 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当明确所有权
河道、湖泊和国家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国家所有,集体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集体所有,企业单位、个体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投资者所有,群众联合投资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投资者共同所有,国家、集体补助兴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属投资主体者所有
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分级管理原则) 中小型水利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跨乡(镇)的河道、湖泊和国有中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乡(镇)管理;(二)国有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委托主要受益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