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 工作法律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治〔2024〕1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阔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讨论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法律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仔细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4 年 3 月 16 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法律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人防建设法律规范第三条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做好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和保安员的聘用、管理情况应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第四条 学校保安员应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择优聘用,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第五条 学校保安员应当根据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 100 人的学校至少配 1 名专职保安员;100 人以上 1000 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超过 1000 人的学校,每增加 500 名学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 2 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 300 名寄宿生增配 1 名专职保安员。第六条 保安员、门卫、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安全管理、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值勤时应按有关规定着穿保安服或佩戴学校保卫人员标识,携带橡胶警棍等相应的安全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第七条 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门卫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