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总公司工会工作管理规定1 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实现中建工会工作的法律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 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建总公司党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2 适用范围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工会组织.1.3 管理原则工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 职责分工2.1 总公司工会负责起草、修订总公司工会有关制度体系文件,督促各子企业工会对工会制度文件的贯彻落实,对子企业工会制度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2。2 子企业工会贯彻执行总公司工会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与总公司工会制度的承接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工会制度并对工会制度进行全周期管理。3 管理内容 3。1 工会组织3。1。1 会员 25 人以上(含 25 人)的单位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 25 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企业改制必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3。1.2 中建总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会组织,实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3。1。3 各级工会组织机构本着“精干、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要根据有关法规及上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合理配备工会专职人员。3。1.4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工程局等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3。2 工作任务3。2.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3.2。2 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3。2.3 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与行政建立协商制度,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与行政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执行。3。2.4 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制造、岗位练兵、技术竞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3.2.5 组织培育、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