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养,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 3 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常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 1 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