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表一、经济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命名规律宪法全国人大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表二、经济法主体客观形态自然人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法人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调整领域调控主体财、税、银、发立法权、执法权规制主体二商、一检受控主体——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受制主体表三、民事法律行为判定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意思表示+合法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几方意思表示单方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行为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具备特定形式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非要式行为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⑴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⑵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定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从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无“( 完 全 )不能”辨认不满 10 周岁(<10)限“ 不 能 完全”辨认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10≤且<18)完全年满 18 周岁(≥18)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附条件或发生或不发生【注意 1】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注意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附期限一定会到来无效“ 无 "“ 独 立 实 施 ” 的 除“纯获益+相适宜"以外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违法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可变更、撤销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