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讨论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个人所得税在促进二次分配公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我国个税体制弊端日益显现,没有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缩短贫富差距”的宗旨,个税改革呼声不断,但至今仍未出台具体的改革方案.文章立足于我国国情,就税负公平问题对中美个人所得税进行对比分析,并提出初步建议,以期促进个税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税负公平 纳税家庭 按年征收 综合分类税制 信息共享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24)11-0061-02 一、引言 税负公平是个税改革的着眼点,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同的学者对于税负公平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看法.威廉?配第认为,“所谓公平,就是税收要对任何人、任何东西‘无所偏袒’,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能力征收不同数量的税收".亚当?斯密认为,“一国国民,都需在可能的范围内根据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根据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如今,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税收公平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相同;纵向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其税收负担应有所不同,而这些税负公平定义大多主要关注纳税人纳税能力,从定量角度考虑个税征收,忽略了影响税负的其他关键因素。 笔者认为,税负公平是指对主体不同、数量不同、性质不同的收入征以不同级别的税,使每个纳税单位承受的纳税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我们之所以主张通过这三个方面的结合来考虑个税征收,是因为仅仅以收入数量这个定量因素决定个税征收显得并不充分;辅之主体和性质因素的考虑,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衡量个税征收数量,可以更全面地讨论各个自变量对个税的影响,从而促进税负公平。 二、中美个人所得税税制分析 (一)中美个人所得税税制比较(见表 1)。 根据本文对税负公平的再定义,笔者选取纳税主体、纳税期限、征税模式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纳税主体具体体现为对纳税单位的判定,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征收单位成为影响税负公平的首要因素;收入数量则与征税期限密切相关,按月还是按年征收成为影响税负公平的第二因素;收入性质取决于征税模式,不同的征税模式对同一纳税单位的收入有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收入适用于不同的计税方法,从而导致所缴个税的不同,于是征税模式成为影响税负公平的另一要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