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级管理人员领导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增强三种意识、践行八个作风”思想,加强中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结合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则》和公司管理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维护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干部纪律,教育干部遵纪守法,维护公司的团结统一,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技改进展目标任务的准则。 第三条 遵循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2、坚持条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4、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行文任命,计件工资系数为1.8(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责任追究类别第五条 处理类别: 1、罚款; 2、留岗察看; 3、降职;4、免职。 第六条 留岗察看,是指留任原岗位职务,计件工资系数下浮至0。6;留岗察看的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三种.第三章 条例运用第七条 受责任追究被处理后,当月内再次被追究领导责任,或三年内发生同类错误的领导责任人,应当从重处理。 第八条 凡受到留岗察看(含)以上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或推举到其他单位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 第九条 留岗察看期内未能仔细履职或重新犯有分则中所列的违规行为的,作降职或免职处理.第十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所列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第十一条 数种违规行为同时发生,按其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降职或免职处理,须报上一级批准或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岗察看(含)以上处理: 1、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拘留(含)以上处罚的。2、受行政记过(含)以上或党内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第十四条 领导责任的区分: 1、直接责任人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管理的工作或下一级领导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或影响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包括领导者个人所违犯的责任)。 2、间接责任人是指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参加决策、管理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或影响应负次要责任的人员。第十五条 领导责任的认定,由思政部或监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第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定,由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第十七条 领导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公布,并在单位曝光栏及办公网络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凡被追究领导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