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及借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和进展的需要,加强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临时用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人员。借用人员是指因工作特别需要从外单位借到本公司帮助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管理职责3。1 人力资源部是临时用工和借用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工和借用人员的合同签订与考核.3。2 用人部门负责按规定对临时用工和借用人员进行管理.第四条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向公司申请增加人员:3.1.1 人员总量未达到公司核定的定员标准,且确需补充人员的单位;3.1.2 公司技术力量缺乏,工作又急需配置生产经营骨干的单位。3.2 公司各部门用人,必须根据程序进行,任何部门不能擅自招收人员和使用临时工。对于不经公司批准,擅自招收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不予支付工资和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3 不准安排亲友在本人直接管理的部门做临时工。3.4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3.4.1 政治思想素养好,有敬业精神,热心为公司的事业进展服务,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和不良嗜好,与原单位不存在经济或其他纠葛.3.4.2 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一定专业工作经验,专业资格,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岁.3.4.3 专家顾问要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3.4.4 服务人员要求五官端正,年龄 18 岁以上,不超过 25 岁。3.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予录用;若录用后发现,公司有权予以辞退:3.5.1 有违法犯罪前科或牵涉案件未定性者。3.5.2 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及身体素养差不能胜任工作者.3.5.3 吸毒、躲避计划生育、开除公职、无端闹事者等;3.6 临时用工和借用人员由各用人部门具体管理。包括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上岗后常常性的安全教育、考勤、考核、劳动纪律检查监督、工作安排及具体问题的处理。3.7 公司录用的人员必须经安全三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别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有特别工种作业证,需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和所需培训内容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通常情况下,安全教育在三天以内,培训时间在一周以内。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第五条 用工的申报和审批5。1 用工部门应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