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24-05-25 16:37:32 作者:管理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56 各县区建设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建处、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一、合同价款(一)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中约定。(二)合同价款采纳可调价格形式的建设工程,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2。建设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5.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三)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二、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一)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4.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二)工程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