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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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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农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安置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规定。 拆迁不属于拆迁所在地农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其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根据《丽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房屋拆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撤村建居和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 第四条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范围时,对建设征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住宅、生产经营房屋以及村集体公共设施,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同步确定安置用地范围。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根据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莲都区政府以及拆迁安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是指取得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规划确定征地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以预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迁入、分户的; (二)房屋买卖、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的; (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的.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 5 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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