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使住房保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根据市政府《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以解决其住房困难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受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廉租住房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报批、入住安排、日常资格复审和廉租房日常管理工作
各镇域范围的廉租住房实行属地安置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在户籍、住房和收入三个方面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家庭各成员必须同居一处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取得本市非农户籍年限不少于 5 年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取得非农户籍及私有房屋出售的年限均为计算至申请日止
申请人的住房包括申请人家庭祖传、自建或购买(受赠)的所有房屋
还包括申请人家庭 5 年内出售的房屋
申请人的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条 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义乌社会经济进展情况,确定为按 3 人以上每户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其他按人均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
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根据基准租金标准加成 50%缴纳
第六条 申请符合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成员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必须在家庭成员中推选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领取《义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镇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