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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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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政办发〔2024〕51 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工商、发改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采纳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鼓舞讨论、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舞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 电梯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制造有关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要求向购买者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并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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