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政办发〔2024〕51 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乌海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工商、发改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 采纳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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