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法律规范管理,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工作督查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进展观,深化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鲁木齐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工作的安排部署,紧密围绕城市管理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各区(县)相关从业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制造性,着力构建符合我市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的考核评价制度,法律规范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工作有序地进展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一)考核范围:全市进行景观照明的道路(二)考核对象: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局三、考核机构市城管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容景观管理处和城市公共照明管理中心相关人员组成的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区(县)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工作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共分为:管理制度及措施、日常监管(抽查或暗查情况)、整改督办情况、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等四大块,细则详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考核检查分日常检查、抽查、专项检查和全年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检查由考核办公室组织,对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专项检查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在重大节假日、外事活动、重大活动(如国际性会议、全国性会议等等)以及大风等灾害性天气前,对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全年工作考评
每半年应对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年终考核结束后进行统一排名,并通报各区(县)相关单位
每年对考评结果进行奖罚,对考核合格的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处罚,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六、考核制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