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法律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
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以素养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
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
坚持群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参加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根据结构比例和岗位法律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