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 在当下房价暴涨的形势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成为了买卖双方的角力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下是聘才网我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在当下房价暴涨的形势下,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成为了买卖双方的角力点。卖方基于各种原因,可能更多的是基于“卖亏的不甘”,不同意再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而于买方而言,以“低价”入手的房屋绝对不可能就此放弃,要求继续履行成了第一诉请。在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这里需要考虑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应然层面,在前述前提下,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另一是实然层面,合同继续履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继续履行的优先性 继续履行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帝王规则,《合同法》第五条对此有具体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解决过程中。如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履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得以固定,卖方的核心义务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交付,核心权利是获得房屋对价;相应的,买方的核心义务是支付对价,核心权利是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占有。除非有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形,否则双方均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前述各自项下的义务。 继续履行时违约责任方式之一 继续履行既是合同义务,同时又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的这一双重属性,往往被买卖双方所忽视。继续履行是合同义务这一点,已为大家所认知和接受,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必要详细阐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该条法律规定看,在法律上已经明确继续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另外,就违约责任的内在意义而言,该责任旨在制裁违约行为,首选的应当是促成合同履行来消灭违约,退而求其次的是对违约人的制裁来保障合同的权威.因此违约责任不仅仅是违约赔偿,还应当包含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对守约方的尊重和保护 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合同法》保护的是守约方,制裁的是违约方。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违约方和守约方关于合同状态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