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79 号 《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7 月 25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 8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州(市)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工业园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业园区进展需要,设置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有利于服务企业、适应工业经济进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实施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专项规划; (三)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 (四)根据职权审批或者审核工业园区内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负责工业园区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 (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设立工业园区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和省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城乡、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林业保护利用等规划,并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设立县级工业园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设立州(市)级工业园区,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省级工业园区,由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州(市)级工业园区需要升级的,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产值等条件,并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申请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业园区规划; (三)可行性讨论报告和有关部门的评审意见;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选址意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县级工业园区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将批准文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