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办学校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鼓舞与扶持第三章 办学申请和审批第四章 教育教学活动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民办学校健康进展,法律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扶持和保障
民办学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其他文化教育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举办应符合当地教育事业进展规划,根据当地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进行设置,并具备教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各类人才
第二章 鼓舞与扶持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积极鼓舞、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事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进展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法律权益
第六条 民办学校的老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老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