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 394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24】172号),设立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和矿业权出让金等 5项收入中,扣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后,根据一定比例计提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省统筹,坚持根据先筹集后使用、资金与责任挂钩、分级负责、突出重点、先急后缓、财力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安排使用。第五条 省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州(市)、县(市、区)负责中小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应急体系等建设.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筹集和管理好专项资金,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第八条 全省通过争取中央补助和省、州(市)自筹,每年筹集不少于 10 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一)积极争取中央补助 3 亿元以上。(二)省负责筹集 5 亿元。具体为:1.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 1。5%;2.从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 30%部分后提取 10%;3。从全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中扣除上缴中央的 20%部分后提取 20%;4。从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中提取 10%;5.从全省矿业权出让金收入中提取 20%.根据上述比例提取后,若提取金额不足 5 亿元,差额部分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补足 5 亿元;若提取金额超过 5 亿元,超额部分由省财政根据省集中各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比重返还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