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法律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维护移民安置规划的严肃性,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4〕24 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法律规范》( DL/T5064-202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批准后的移民安置规划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利于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和推动移民安置工作;(三)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 设计变更分类分级第五条 根据设计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实物指标变化、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调整和移民工程设计变更三类
设计变更由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含县级移民实施机构委托的移民工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实施机构”)或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单位(即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的综合设代机构,以下简称“综合设计")提出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为基准,依据设计变更内容、资金等的变化幅度,设计变更分级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第七条 设计变更分级标准:(一)实物指标变化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设计变更,其余为一般设计变更:1
征收土地范围发生变化;2
新增滑坡处理范围;3
以县为单位,人口、耕地、园地、房屋、主要专业项目实物量变化幅度大于 3%;4
以县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