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进一步加强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建立促进科学进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德才素养评价为中心,实绩考核评价为重点,把根据科学进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进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进展,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二)坚持以德为先,注重考核评价干部政治品行、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表现
(三)坚持群众公认,扩大群众参加面,提高考核评价公信度
(四)坚持注重实绩,以实绩论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届中、届末进行
州市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评价内容和指标第五条 州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考核评价工作实绩,重点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的实际成效
在定量考核评价的同时进行定性考核评价
(一)定量考核评价指标主要是经济进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社会进步等(见附表 1)
固定指标共设置 28 项,其中经济进展类指标 10 项,资源环境类指标 5 项,人民生活类指标 6 项,社会进步类指标 7 项
非固定指标设置 1—2 项,具体由州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州市的经济社会考核评价指标,每年确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