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报稿 )为严格法律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1、基本要求1.1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含各类城镇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道路、桥梁、给排水及水处理、再生水回用、亮化照明、轨道交通、供暖、燃气、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和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大修维护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1.2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严格法律规范自身质量行为,确保竣工项目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1。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仔细履行职责。2、工程验收程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2。1 初步验收1、 初验的必备条件(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施工单位在完工后对工程实体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验评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3) 施工技术资料的汇合整理基本齐全,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并签字认可;(4)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完工报告》(表 1 )。《工程完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还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 初验的组织(1) 初验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组织;(2) 建设单位收到《完工报告》后,应根据《初验必备条件核查表》(表 2 )规定的相关内容审核工程是否具备初验条件,经确认具备初验条件的项目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初验组,拟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组名单并制定《初步验收计划书》(表 3 );(3) 建设单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初验必备条件核查表》和《初步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初验实施监督。3、初验的程序和内容 (1)初验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外观、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