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24 年 3 月 27 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与服务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的,根据国务院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或者执业资格注册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核发资质证书或者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转报的服务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