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水资源管理办法(莲政发[2024]37 号 2024。09。1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我县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资源是指本县范围内的一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以及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鼓舞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六条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的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进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八条 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实行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水污染和破坏水体与水工程者进行监督、检举. 第九条 县水利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根据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第十一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 全县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日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