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信息化建设要求工商部门改造登记系统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提供企业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企业年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接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或提供的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接收统计部门提供的涉及企业的统计相关业务信息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改造公示系统,增加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部门涉及企业的公示事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搭建信息共享环境,改造业务管理系统
接收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年报信息;将涉及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反馈至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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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搭建数据交换、管理和共享的系统环境,改造业务系统
接收、管理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年报信息、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依法向工商部门提供统计调查猎取的核实结果、统计调查猎取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违反统计法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等统计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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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信息化标准五证合一信息化标准包括执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区划代码等国家标准和现有新增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的信息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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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区划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国务院关于批转进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33 号)和国标《GB 32100-2024 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确定的 18 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制规则
部门间信息交换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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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行业代码和区划代码编码规则,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业代码按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24)标准赋码,区划代码按民政部的最新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