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峡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第一章 爆炸材料管理第一条 爆炸物品的存储保管(一)爆炸材料库存储爆炸物品不得混存和超存,同一壁槽不准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材料
(二)爆炸材料库库管工必须做好爆炸材料的收发帐,做到收存和发放登记帐目清楚,帐卡物相符,并应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
第二条 爆炸材料的发放(一)领取爆炸材料的单位,必须使用炸药、雷管计划、领取、消耗、退库四联单(下称“四联单”)
先填好使用地点和计划领用数量,单位责任人签章,经审核后,爆破员持公安机关发放在有效期内的“爆破作业证"和煤监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辅助爆破员持保卫部门发放的“辅助爆破员证”到炸药库按规定领取爆炸物品
(二)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炸材料,由原领取人和爆破工一起在下班前如数退还到爆炸材料库,并与库管员一道当面点清实物,核实名称、规格、数量、并在“四联单”上签字
(三)每个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
(四)爆炸材料库库管工对使用单位地点不清,单位责任人未签章及领取手续不完善等,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第三条 爆炸材料的运输(一)爆破工和辅助爆破工在领取雷管、炸药后,清点完毕,装箱上锁,到工作地点全程过程必须是在爆破工监护下进行,两人至少相隔 10m,辅助爆破员必须在爆破员的视线范围内
不得在人多和有电器设备的地方逗留、休息
(二)爆破员负责运送雷管,辅助爆破员负责运送炸药,严禁互换或由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
(三)井下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爆破器,并由爆破员随身携带,严禁转借他人和存放在作业地点
第四条 作业地点爆炸材料的存放、使用(一)爆炸材料领出运到使用工作地点后,必须存放在顶板支护完好、无淋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有足够的安全间隙的地点
(二)炸药、雷管运到指定地点后,必须由专人看管,并不得离开看管人的视线
(三)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