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加强公司井巷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严格遵守《金属非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的规定》,做好工程设计与审批、技术指导与服务、施工组织与管理、安全检查与监督等各方面工作,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杜绝工程验收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井巷工程设计的分工与审批第 2 条 设计的分工 ⑴ 采矿井巷工程包括开拓工程及辅助工程、矿块采切工程、安措工程等,由生产进展部负责设计,地测中心应及时准确提供设计所需的测量及地质成果
⑵ 地质探矿井巷工程由地测中心负责设计,生产进展部积极配合
⑶ 重大采矿和探矿工程则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 3 条 设计的审批 井巷工程设计,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签字后方能生效
⑴ 重要采矿和地质工程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⑵ 较大采矿和地质工程设计,由主管安全生产副部经理主持,召集生产进展部、地测中心、安全环保部、工区负责人,主要地质、测量、采矿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集体审查,审查签字后进行施工
⑶ 小型探采、采切、硐室设计,局部修改和补充设计等,由负责设计部门审查,相关地质、测量、采矿、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区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审核后,即可施工
⑷ 所有设计审查人员应对设计仔细审查
审查签字人员应对所审查专业负责,坚持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⑸ 由国家专项投资的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 4 条 一切总体、单体设计一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必须按设计施工,如在施工中发现图纸有误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执行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通知设计单位共同讨论,修改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后再行施工
第三章 井巷工程开工条件第 5 条 井巷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 有经过公司审查批准的技术设计和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
⑵ 有公司下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