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家湾蔬果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24 年 12 月 28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李妮、刘世军等 5 人发起,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井家湾蔬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伍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妮。本社住所: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邮政编码:716000。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根据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沟通和咨询服务;……等。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根据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蔬果等土特产品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