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含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法律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存在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状态。第四条【治理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属单位和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本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辖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备。第六条【工作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企业负责、政府督导、分级管理、全员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分类分级第七条【隐患分类】事故隐患按业务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养护与运营和其他等七个专业类型.每个专业类型可根据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第八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易导致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或需停工停产经过一定时间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除重大事故隐患外的事故隐患.各类别重大事故隐患具体判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另行颁布。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九条【制度责任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制度,逐级明确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十条【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设施设备投入。第十一条【工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