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价〔2024〕67 号关于印发《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法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法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皖政〔2024〕92 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皖价房〔2024〕154 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 OO 七年七月十六日 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 价 局房 产 局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管理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法律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各类物业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舞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各县、区物价局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收费,由物价局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