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法律规范医学部各类继续教育,加强对其管理,结合医学部继续教育的实践,特制定医学部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一、 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种类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 校级继续教育项目 4、 其他形式 (1)国内访问学者(学科骨干) (2)科研协作 (3)零散进修 二、 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程序 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符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研讨班、学术会议等均可申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项目的单位需填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于每年 9 月 5日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医学部统一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后,于年底前将认可的次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公布。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 年有效,在有效期内举办,只需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在每年 8 月底前由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将表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若在 8 月底以后举办的项目,第二年仍需举办,则在 11 月底前交《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若在有效期内没有举办,则按新申请项目办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基地工作总结和基地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教材、学员名单、课程表以及下一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项目备案表”交至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由继续教育处统一上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年底前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除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外的各类学习班、研讨班(会)、讲习班、进修班等均需申报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 9 月 5 日前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处。继续教育处将统一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审定、委员会批准后统一公布。接受上级部、委任务需临时举办学习班的单位,也要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由继续教育处上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 年有效,第二年如需继续举办,需填写《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3 年期满,需重新申报. 如需要临时举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