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须知一、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监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及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六)已通过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七)已进行竣前检查且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八)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并满足以下要求:1
验收组由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组成;2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
各参建单位必须确保至少一人参加;(九)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市人防质监站提交《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并通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市)人防办
二、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各种材料合格证、准用证,试验、检验报告;(二)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三)工程结构检测报告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四)人防质监站监督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回复及影像资料;(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家等单位分别签章的质量合格文件;(六)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七)防护防化设备厂家资格认定证及登记备案证;(八)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九)监理单位签章的竣工验收资料核查意见;(十) 验收组成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竣工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
市人防质监站监督人员和区(市)人防办相关人员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二)在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防护设备厂家等单位的质量评估汇报后,验收组分别进行观感验收和资料查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三)验收组组长汇总成员验收意见后,代表验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