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人身触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民法和电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推断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犹太法律所说的“界石"。只有居于中正的“界石”,才能做出公平的裁判。因此,从社会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弄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做出正确的处理大有必要。与此同时,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给供电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供电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同情弱势群体、以人为本、和谐维稳大局背景下,面临受害人亲属、社会、政府、法院越来越大的各种方式压力,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一、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1、高压触电属于特别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根据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提醒的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3 年 4 月 8 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免责抗辩;其二,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法》理解存在差异:(1)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概念?该经营者是否只限于供电企业,其他非供电企业的产权人如专变电户和发电厂等是否认为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加重供电企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