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动“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12 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 2024 第 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根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浦东新区注册,同意采纳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24〕417 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组织实施)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五条(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4〕52 号)。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24〕417 号)第三条。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 5 年以上;2、无设计质量事故;3、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三)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 3 人、4 人、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1 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 1 人;2、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 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 2 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 项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四)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1、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2、组织管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