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全流通条件下的虚假信息披露(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笔者认为,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虚假信息仍有生存空间.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收益权分离程度更大,管理层为猎取私利而有可能更多地披露虚假信息。本文对其解决措施进行深化探讨。 虚假信息披露是现代公司欺骗投资者常见的手段,而公司治理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权分置改革前,中国资本市场独有的基础制度性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空洞化,为虚假信息提供了生存的土壤。虽然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将会矫治资本市场一些旧的痼疾,但公司治理机制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虚假信息的危害性可能更大,这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及防治虚假信息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股权分置改革不能从公司治理源头上杜绝虚假信息的披露 (一)短期内难以改变国有产权主体监督不力状况,难以培育有效的非国有责任大股东 依据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自然垄断的行业以及重要行业高新技术领域中的重点企业和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主要骨干企业外,原则上国有资本应退出。国务院国资委 2024 年底首次明确只有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将由国有经济保持绝对控制力。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流通权,将为国有股减持构建一个流通平台。上市公司将会通过减持国有股,引入多元投资主体,优化股权结构,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和部分解决“廉价投票权”问题。但是,短期内公司内部治理并不能实现脱胎换骨的转变.不少学者认为,国有股比例与公司治理效率负相关,惟有培育有效的非国有责任大股东,才能使上市公司树立起真正的公众公司意识.不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产权主体监督不力的状况,培育有效的非国有责任大股东,虚假信息仍有较大的生存空间. (二)长期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大股东可以串谋,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虽然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了“部分股权分散”的股权结构调整,大股东的控股比例相对减少,但短期内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仍会相对集中。近年来,La Porta(1999)、Faccio(2001)、Franks和 Mayer(2001)以及 Clasessen(2000)等的讨论发现,大部分国家企业股权不是伯利和米恩斯所担心的高度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投资者保护政策与股权集中度存在一定的替代性。Xu 和 Wu(2024)发现,中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