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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人单位角度浅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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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用人单位角度浅谈劳动合同法 0813031036 杨建波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较之前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深度上有了长足的进展,尽管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法褒贬不一,但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理念对推动劳动法学迈向新的历史阶段具有积极的意义。对管理者而言,需面对新法下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全新挑战,并适时调整内部管理制度,从而在法律框架下,维护平稳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并实现用工单位的效益最大化。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法自 1995 年实施以来,一度在特定时间对调整劳动关系,法律规范劳动用工,维护劳资双方的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进展,劳动市场逐步显现出用工不法律规范的现象,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天然的不平等是普遍认同的事实,尽管在主体地位、人格独立方面劳动者具有平等条件,但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的天然优势决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明确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者进行自我保护的依据。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二是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严重。很多用人单位为保证用工的自主权,为保证季节性需求,或为节约用工成本大量短期使用劳动者,到期后很少续约。这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造成劳动者归属感不强,不利于用人单位工作的延续性,提高企业的招聘成本,造成整个社会的资源浪费。另一方面讲,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市场秩序的稳定,是利用法律的空隙规避劳动权利的行为,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三是旧有法律对劳动合同规定不够全面细致.劳动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注重系统性,但对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相对宽泛,且立法时间早,很多规定都处在摸索并接受实践考验过程中,很多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够周详,如试用期的规定,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以及竞业禁止等内容过于笼统,容易造成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为及时法律规范劳动力市场不法律规范用工的行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和谐的劳动秩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在社会各界的瞩目中缓缓出台。从法理上讲,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渊源,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制度,是劳动法在合同制度的深化,后者更加注重系统性,注重劳动法律关系的全面法律规范调整.从法律冲突角度看,在合同制度方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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