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法律规范—采购与付款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法律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保证采购在满足生产和销售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采购,主要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从供应市场猎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所称付款,主要是指企业在外购产品和劳务时所应支付的对价.第四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事业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企业)。第五条 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法律规范,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适合本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七条 各企业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以下岗位及发生的相关业务应当分离:(一)请购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评审;(四)采购与验收;(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良好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企业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合同评审制度,规定评审流程,明确评审内容及参加评审的部门,对拟签订采购合同的经济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于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台帐,加强请购手...